加拿大移民、难民、公民事务部《移民和难民保护法》
修订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类别部长指令和家庭支持工人类别部长指令的部长指令
移民部长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4.1 节脚注给出了随附的修改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类部长级指示和家庭支持工人类部长级指示的部长级指示。
公民及移民部长肖恩弗雷泽,修订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类别部长指令和家庭支持工人类别部长指令的部长指令
关于家庭儿童保育提供者类别的部长指示
1 关于家庭儿童保育提供者类别脚注 1 的部长指示第 1 节中的定义家庭儿童保育工作许可证由以下内容取代:
家庭托儿工作许可证
是指在外国公民作为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类别的成员申请永久居民签证之后并与其相关的工作许可,并授权他们从事符合条件的职业。
2 (1) 指令第 2(3) 小节中 (a) 段之前的部分由以下内容代替:
永久居留申请 – 少于 12 个月的经验
(2) 根据第 (3.1) 款,为在加拿大获得少于 12 个月全职工作经验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民签证作为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类别的成员,在在提出申请之日之前 36 个月内从事符合条件的职业的申请包括以下步骤:(2) 指令的第 2(3)(a)(iii)(A) 款由以下内容替代:(A) 它是由拥有加拿大税务局商业编号的单一加拿大雇主制作的,该雇主不是企业或大使馆、高级专员公署或领事馆,也不是第 200(3)(h) 小段中提及的任何雇主( i) 至 (iii) 的规定,
(3) 细则第 2(3)(b) 段由以下内容代替:(b) 他们证明他们在证明日期之前的 36 个月内在加拿大获得了至少 12 个月的合格职业的全职工作经验。
(4) 细则第 2 节在第 (3) 小节后增加以下内容:
豁免(3.1) 在获得家庭托儿服务之前,在符合条件的职业中积累了 12 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全职工作经验的外国人,作为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类别的成员申请永久居民签证工作许可证,但在其申请日期之前不超过 36 个月,可免除第 (3)(a)(iii) 至 (v) 项的要求。
(5) 指令第 2(4) 小节中 (a) 段之前的部分由以下内容代替:
永久居留申请 – 至少 12 个月的工作经验
(6) 在加拿大获得至少 12 个月的合格职业全职工作经验的外国公民如果证明,可以申请永久居民签证作为家庭托儿服务提供者类别的成员,提出申请,满足以下条件:
(7) 指令第 2(5) 小节中第 (a) 段之前的部分由以下内容替换:
(8) 第 (3)(b) 款和第 (3.1) 款和 (4) 款中提到的工作经验
(9) 指令的第 2(5)(b) 段由以下内容代替:
9(b) 必须仅涉及根据工作许可、法规或法案第 25.2 节授予的豁免授权的工作;
3 通过在第 2 节之后添加以下内容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期限——第 2(3)(b) 段中的条件
3.1 外国公民必须在发出通知后 36 个月内证明他们已满足第 2(3)(b) 段中的工作要求,该通知已根据第 2(3)(a) 段的条件进行初步评估,如果他们没有在这段时间内或在签发此类许可证后的 36 个月内获得居家托儿工作许可证,视情况而定。
关于家庭支持工人阶级的部长指示
4 关于家庭支持工人类脚注 1 的部长级指示第 1 节中的家庭支持工作许可证定义由以下内容替换:
生效
5 这些指示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生效,适用于家庭支持工人类别和家庭儿童保育提供者类别下的所有永久居留申请,包括那些在这些指示生效之日未决的申请。